四川瀚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有心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瀚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执355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有心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彭璐350号14幢三单元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BL6Y1H。
法定代表人:胡友志,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瀚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梓潼桥西街2号1栋2单元5层5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6114717J。
法定代表人:朱伟,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0)川0781民初59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628574.6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成都市武侯区不动产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等财产。本案于2021年11月2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瀚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川A8××××东风牌汽车、川A4××××东风牌汽车各一辆,以上车辆均未实际扣押。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执行的标的额628574.64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781执3556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期限届满前30日向法院书面申请续行查封。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金洪
审判员  万 钦
审判员  骆德跃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