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瀚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绵阳市旺亚建材有限公司、四川瀚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执异558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旺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石马镇翠屏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林涛。
被执行人:四川瀚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梓潼桥西街2号1栋2单元5层5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省鸣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1栋1单元21层2101号。
被申请人:**,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申请人:李逸帆,男,200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被申请人:朱诗红,男,195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本院在执行绵阳市旺亚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瀚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21)川0104执795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旺亚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申请。在异议的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旺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旺亚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追加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旺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柒
审判员  鲁通
审判员  刘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