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精诚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成都精诚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川0107民初3265号
原告:成都精诚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被告:***,女,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达宽(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达宽(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精诚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诚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9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精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精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支付2016年承包经营费5万元;2.请求判令**、***支付违约金5万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8日,精诚公司与**、***协商设立精诚公司西藏分公司,并建立分公司承包关系。2016年7月,双方补签《承包经营协议》,约定承包费为每年10万元。但之后**、***仅仅支付5万元,未再付款,故精诚公司诉至法院,
**、***辩称,双方约定按分公司收入的10%计付承包费,后因分公司无收入,故不应支付承包费;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请求驳回精诚公司诉请。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一致。另查明,1.《承包经营协议》第七条约定:违约方应当支付给守约方违约金20万元,如守约方损失超过前述金额,违约方仍应负赔偿责任。2.2016年9月12日,**向精诚公司出具《承包经费支付协议》,主要内容为:**系分公司实际承包经营人,欠精诚公司承包费10万元,分两次付清,一次支付时间为2016年9月25日,第二次支付时间为2016年10月30日。并注明:本次费用系在西藏经营期间设计费的10%计取,分公司负责人***为**妻子。
上述事实有《承包经营协议》、《承包经费支付协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收集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精诚公司与**、***之间的承包经营关系,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每年支付承包费10万元,**亦出具2016年承包费支付协议,承诺支付当年承包费10万元。但在支付5万元后,未支付剩余5万元,已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精诚公司要求支付剩余5万元的诉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金额为20万元,但精诚公司自愿减少为5万元,不损害对方利益,本院予以确认。故精诚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承包经费支付协议》中**承认支付10万元,其注明部分理应属于该10万元计费的说明。而不是计算承包费的前提条件,故**、***的辩称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精诚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承包费5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精诚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