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超逸,男,生于1994年2月22日,汉族,破产管理人公司员工,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div>
被告: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路**经海四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63105807B。
法定代表人:唐国宏。
本院受理的原告泸州泸天化化工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原告泸州泸天化化工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泸州泸天化化工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汪永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阮 蓉
书 记 员 魏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