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29民初197号
原告:泸州泸天化化工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
法定代表人:封小军。
诉讼代表人:泸州泸天化化工设计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泸州致正企业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
法定代表人:汪玉珏。
被告:乐山金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沐川县黄丹镇金石街96号。
法定代表人:左子全。
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受理了原告泸州泸天化化工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山金瑞化工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疑难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泸州泸天化化工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山金瑞化工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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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肖霞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赵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