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执恢1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何勋法,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皖北经合投资股份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张应楠,男,194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安徽晶波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被执行人:宿州翰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李浩,男,1969年3月7日出生,住合肥市。
被执行人:安徽道源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宿州市丽景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淮河西路。
被执行人:安徽省轻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富城大厦10层。
被执行人:安徽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二里河宣城路。
被执行人:宿州市天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浍水西路288号,组织机构代码557808613.
被执行人:吴秀芝,女,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执行人:金锻,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
被执行人:安徽伟力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皖北经合投资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安徽省皖北经合投资股份公司的股东均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故本院依申请追加了安徽省皖北经合投资股份公司的股东张应楠、安徽晶波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宿州翰沃置业有限公司、李浩、安徽道源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宿州市丽景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安徽省轻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安徽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宿州市天荣工贸有限公司、吴秀芝、金锻、安徽伟力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本案的被执行人。现该公司股东对(2016)皖0111执148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40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春风
审判员 杨 青
审判员 甘 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