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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晋05民终5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省轻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富成大厦*层。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高平市乾元明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平市陈区镇王家河村。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山西炎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省轻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工业设计院)因与被上诉人高平市乾元明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高平市人民法院(2017)晋0581民初1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轻工业设计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反诉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接受被上诉人当庭反诉,开庭后再次允许被上诉人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的请求与判决结果完全吻合,程序严重违法,结果显失公正。二、上诉人提供的设备已经完成安装调试,环保验收合格,实际投入使用,一审仅以被上诉人重新购置一套设备认定上诉人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严重错误。三、一审法院庭外到被上诉人单位核实证据,并依核实结果认定上诉人存在设计缺陷和设备质量问题,缺乏依据。四、被上诉人另行购买设备不能称为损失,是否实际使用不是其拒付货款的理由。乾元公司辩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被上诉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交了“答辩及反诉状”,一审法院通知交反诉费,被上诉人提出减少诉请并无不妥。2、上诉人提供的“浓缩一体带式压滤机”不能正常工作,达不到设计功能,被上诉人多次反映,上诉人多次派人调试,均未能解决,被上诉人只好根据上诉人的建议另行购买设备,剩余的5%货款是质保金。3、一审法院到被上诉人公司核实情况并无不当。4、被上诉人花费40万元购买卧螺式离心机代替价值22万元的带式压滤机,经济损失为18万元。轻工业设计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废水系统设备供货及安装欠款15万元,并按月利率1%支付自2014年1月9日逾期付款以来的违约金(截止2017年10月9日,违约金约人民币67500元,本金、违约金合计约人民币217500元)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金额由15万元变更为14.8万元。乾元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对浓缩一体带式压滤机予以退货,并由原告返还货款22万元,同时赔偿40万元的经济损失,以上共计62万元。宣判前,乾元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原告退货并返还多付的7.2万元货款,同时赔偿经济损失18万元,共计25.2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乾元公司是一家主营明胶、有机肥生产销售的企业,2011年起开始投资建设年产2000吨高档工业明胶项目。2011年12月14日,乾元公司(甲方)与轻工业设计院(乙方)签订了一份《8000/d皮胶废水处理工程合同书》,主要内容为:1.轻工业设计院向乾元公司提供整套废水处理系统的工艺设计、设备供货、指导安装调试及人员培训,合同总价款为298.7万元;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付总额的20%,三月中旬付10%,主要设备及材料到厂验收合格后付50%,设备安装完毕,调试结束出水水质达标后付15%,留5%的质保金,1年质保期满后一周内付清;3.质保约定: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的水源水质要求及水处理设备的出水水质要求,按图纸和标准生产和检验,确保设备质量;乙方货物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程和性能要求。设备系统质保期为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使用合格起12个月或货物运抵现场后18个月,二者以先到为准。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必须对乙方原因所致的设备故障免费维修。由于设计方面的问题造成的工艺、设备等缺陷问题,造成出水不达标,或处理量达不到设计要求,或系统不能正常投入使用,由乙方无偿修复或改造,直到达标为止,其费用由乙方承担等等。合同还对其它内容作了详细的约定。另外,在轻工业设计院向乾元公司提供的设计方案中,明确了设计原则为:除了对污水处理后应确保各项出水水质指标均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外,还包括妥善处理与处置固体废弃物,避免二次污染等内容。在废水处理工艺方面,设计了多个处理单元,明确了对剩余污泥进行浓缩处理的方法等。合同签订后,轻工业设计院按合同约定进行了工程设计并提供了相关设备。2012年底,所有设备安装完毕。2013年初,乾元公司开始试生产,试生产期间发现用于剩余污泥浓缩处理的浓缩一体带式压滤机(价值22万元)因废水中的溶解性蛋白质、皮纤维等含量高导致该机器无法正常运行。乾元公司多次向轻工业设计院反映,要求派员处理。轻工业设计院也曾派员到乾元公司处理,一直未能解决。无奈之下,乾元公司于2013年3月15日从浙江杰能环保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能公司)以4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卧螺式离心机以代替浓缩一体带式压滤机,才基本解决了对剩余污泥的处理问题。2014年1月9日,该项目通过了高平市环境保护局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从2012年1月起,乾元公司陆续向轻工业设计院支付合同款项累计283.9万元。其中最后一笔10万元价款支付时间为2015年2月。另外,轻工业设计院工作人员高冬宏、黄财根曾在2012至2014年期间到乾元公司处理问题,向该公司借支过6000元,轻工业设计院同意冲抵货款。至此,乾元公司尚欠轻工业设计院合同价款14.8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轻工业设计院向乾元公司提供的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乾元公司抗辩理由及反诉主张是否成立。第一、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轻工业设计院承揽的是乾元公司年产2000吨高档工业明胶项目中的皮胶废水处理工程,涉及工艺设计、设备配套、技术服务等多项内容,是一项系统工程。某个环节出问题势必影响整个系统的效能。该公司提供的设计方案,是整个工程的蓝图,应视为合同的一部分。方案显示,轻工业设计院除了要负责污水处理达标外,还应负责固体废弃物的妥善处理等,也就是还要对剩余污泥进行浓缩处理。因此,保证固体废弃物的妥善处理也是轻工业设计院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在污泥浓缩处理环节中,浓缩一体带式压滤机所起的作用是将污泥压滤处理成泥饼。明胶工业外排废水中水质成分复杂,油脂、悬浮物不易去除,轻工业设计院在设计方案中,设计了多个处理单元,其中就有使用浓缩一体带式压滤机进行脱水处理的环节,但是实际上该设备无法发挥效能,说明轻工业设计院在该部分设计上存在缺陷。因此,应当认为是轻工业设计院的原因导致乾元公司废水处理系统中固体废物处理环节出现故障,不能正常生产。轻工业设计院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轻工业设计院主张,高平市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1月9日对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说明其已适当地履行了合同义务,乾元公司在2015年2月份还在向其支付货款,说明所提供的设备不存在质量问题,且已超过质保期。一审认为,乾元公司在2013年初试生产期间,就发现浓缩一体带式压滤机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况,在向轻工业设计院反映后问题一直未得以解决。此后,乾元公司购买了卧螺式离心机代替浓缩一体带式压滤机使用,这才通过了高平市环境保护局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因此,该验收批复不能作为轻工业设计院已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同时,乾元公司截止2015年2月还向轻工业设计院支付货款是在履行其合同义务,并不能证明工程合格。双方在合同中约定5%的质保金(约15万元)在1年质保期满后付清,而乾元公司至今拒付剩余价款,恰能说明双方就质量问题存在分歧。因此,对轻工业设计院的意见不予支持。第二、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由于轻工业设计院的原因导致其提供的浓缩一体带式压滤机无法正常运转,多次处理仍不能正常使用,乾元公司要求退货,符合约定,轻工业设计院应退还该设备的价款22万元,扣除乾元公司尚欠的货款14.8万元,轻工业设计院尚需退还7.2万元。同时,乾元公司为能够正常生产,在浓缩一体带式压滤机不能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花费40万元购买了卧螺式离心机以代替浓缩一体带式压滤机工作,轻工业设计院的违约行为给乾元公司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应当赔偿乾元公司二者的差价18万元。以上两项累计25.2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一、驳回安徽省轻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对高平市乾元明胶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安徽省轻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高平市乾元明胶有限公司25.2万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所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二审争议的焦点是:1、被上诉人的反诉以及变更诉讼请求是否违反法定程序。2、上诉人提供给被上诉人的压滤机是否符合约定。3、上诉人是否应赔偿被上诉人离心机与压滤机的差价。关于被上诉人提出反诉及变更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一审中被上诉人提出反诉,以及之后减少反诉请求数额,符合上述规定。关于上诉人提供的压滤机是否符合约定。按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条款》3、技术规格和标准,本合同所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必须符合国标。4.1合同所承建的工程…调试结束…实现出水达标排放。6.2乙方必须保证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程和性能的要求。本案中上诉人提供给被上诉人的是整套废水处理系统,压滤机作为该系统的组成部分,不仅自身质量要符合国标,而且要能够满足废水处理系统的整体目标要求。因压滤机不能满足废水处理系统整体的目标要求,被上诉人只得另购离心机用于废水处理系统并将压滤机拆除。关于违约责任。按《合同条款》6.2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6.4设备系统质保期为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使用合格起12个月或货物运抵现场后18个月,二者以先到为准。6.5设备安装调试达到本合同指标后,经双方代表签字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若由于甲方原因故意拖延不验收,系统合格投入运行一个月后视为验收合格。6.6乙方在收到缺陷通知后7日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设备或部件。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补救措施并通知乙方,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16.1质保期内,由于设备质量问题影响设备运行,甲方要求乙方来解决,如乙方未按时到现场,在甲方通知乙方后可找第三方或自行维修,其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16.2由于设计方面的问题造成的工艺设备等缺陷问题,造成出水不达标,或处理量达不到设计要求,或系统不能正常投入使用,由乙方无偿修复或改造,直至达标为止,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反之,由甲方造成的除外。17.2在根据合同和合同附件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同意按照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7.2.1乙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对方。17.2.2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和风险。17.2.3在合同约定的各种条款符合下,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如系统出水不达标,由乙方负责整改至达标,整改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本案废水处理系统的设备于2012年底安装完毕,2013年初,乾元公司试生产期间发现压滤机无法正常运行,在轻工业设计院未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乾元公司于2013年3月15日购买了一台卧螺式离心机以代替浓缩一体带式压滤机以解决问题,并于2014年1月9日通过了环保验收。据此,对于不符合约定的浓缩一体带式压滤机,应作退货处理,上诉人应退还被上诉人多支付的72000元货款。被上诉人因另购离心机多花费的180000元,系为实现合同目的增加的支出,按约定应由上诉人负责。综上所述,上诉人轻工业设计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563元,由上诉人安徽省轻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董丽萍审判员何向丽审判员郭永会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刘艺书记员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