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皖0111执2070号
你(或你单位)与南京禹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1民终10346号判决(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京禹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命令你(单位)自本令送达之日起3日内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如未按期履行,本院可依法对你方采取罚款、拘留、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