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轻建设(安徽)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中轻建设(安徽)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宿州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1302执173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轻建设(安徽)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州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宿州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7)皖1302民初540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中轻建设(安徽)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起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宿州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宿州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名下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无对外股权投资、无证券数据,暂无其他财产。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宿州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宿州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翟晓昆 审判员  胡 波 审判员  王秋灵
书记员  王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