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拙创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拙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5)延民初字第206号
原告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建苑设计公司)与被告延边鑫悦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边鑫悦房产公司)及第三人苏州拙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拙创设计公司)之间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7日第一次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建苑设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冷保亭,延边鑫悦房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明灿、高健到庭参加了诉讼;于2015年9月8日转为普通程序,第二次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建苑设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冷保亭,延边鑫悦房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明灿、高健,苏州拙创设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吉林建苑设计公司、延边鑫悦房产公司及苏州拙创设计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法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补充协议》系吉林建苑设计公司、延边鑫悦房产公司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亦合法有效。吉林建苑设计公司、延边鑫悦房产公司及苏州拙创设计公司均应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对吉林建苑设计公司提出的要求解除与延边鑫悦房产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补偿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延边鑫悦房产公司未按约定向吉林建苑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已构成违约,符合上述第四项规定,对吉林建苑设计公司提出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现吉林建苑设计公司已按约定为延边鑫悦房产公司设计了除1号楼、14号楼及地下车库等相关配套设施外的图纸并已交付给延边鑫悦房产公司,延边鑫悦房产公司应按约定向其支付设计费用。扣除吉林建苑设计公司未交付给延边鑫悦房产公司的设计图纸设计费1105278.92元及延边鑫悦房产公司已支付的设计费用70万元,延边鑫悦房产公司仍应向吉林建苑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1797054.68元,对吉林建苑设计公司提出的延边鑫悦房产公司向其支付设计费1797054.68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其余部分,本院认为,吉林建苑设计公司未按约定将图纸交付给延边鑫悦房产公司,故无权要求延边鑫悦房产公司支付此部分的设计费用。延边鑫悦房产公司主张支付给苏州拙创设计公司的449万元设计费中包含了应支付给吉林建苑设计公司的239万元,因吉林建苑设计公司及苏州拙创设计公司均予以否认,而延边鑫悦房产公司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延边鑫悦房产公司的该抗辩主张不予支持。对延边鑫悦房产公司提出的3号、5号、6号楼的设计图纸相同,应按一栋楼的建筑面积计算设计费的抗辩主张,因双方并无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8日,吉林建苑设计公司、延边鑫悦房产公司及苏州拙创设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延边鑫悦房产公司委托吉林建苑设计公司及苏州拙创设计公司承担其大京地块房地产市场调研、产品定位、开发策划方案、规划方案设计、建筑方案设计、建筑初步设计、建筑施工图设计及概算工作。其中苏州拙创设计公司承担委托有资质部分承担市场调研、产品定位、开发策划方案工作,并承担规划方案设计、建筑方案设计及建筑初步设计、工程概算工作;吉林建苑设计公司承担建筑施工图设计工作。同时约定,被告对吉林建苑设计公司或苏州拙创设计公司所付出款项均视为吉林建苑设计公司和苏州拙创设计公司已经收取。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委托人不支付设计费;已开始设计工作的设计人不退回定金,委托人根据实际完成的设计工作量按该阶段实际完成的设计工作量支付。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或返工,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实际损失程度,由委托人和设计人协商,按国家相关规定设计人应向委托人支付赔偿金。委托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1天支付,应承担支付金额2‰的逾期违约金,设计人计划顺延,逾期2个月不支付设计进度款,委托人除补交应付的设计进度款及滞纳金外,同时支付合同额的10%的违约金。同时,设计人有权解除合同。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提交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1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2‰。设计人违约证实项目设计进度拖延达2月或以上时,设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2%,并退赔给委托人已支付金额的100%及相应利息。 签订合同后,延边鑫悦房产公司于2010年8月23日向苏州拙创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84万元;于2011年1月28日向苏州拙创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168万元;于2011年7月20日向苏州拙创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105万元;于2012年2月21日,向苏州拙创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50万元;于2010年12月2日,向苏州拙创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42万元。 2012年8月22日,吉林建苑设计公司与延边鑫悦房产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根据“鑫悦皇家花园小区”最终方案的实际建筑面积为34.73万平方米,其中人防面积为1.63万平方米,经双方商定设计费为[1.63万平方米×29元/平方米=47.27万元,(34.73-1.63)万平方米×12元/平方米=397.20万元]444.47万元,最终按实际竣工面积作为结算总设计费,付款方式为,此合同签订后七日内付20%,出施工图当日付45%,审查通过后当日付30%,工程验收七日内付5%。 2012年11月21日,延边鑫悦房产公司向吉林建苑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50万元。 2013年1月,吉林建苑设计公司开始为延边鑫悦房产公司设计施工图纸。2013年2月8日,被告向吉林建苑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20万元。2014年4年,被告到吉林建苑设计公司处取走除1号楼、14号楼及地下车库等相关配套设施外的图纸。现鑫悦皇家花园小区尚未施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设计院取图记录二张、银行电汇凭证七张。
一、解除原告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延边鑫悦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苏州拙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关于原告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延边鑫悦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约定及原告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延边鑫悦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补充协议》; 二、被告延边鑫悦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797054.68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延边鑫悦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80元(原告已预交34980元)由被告延边鑫悦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973元,由原告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0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 瑶 审判员 张妍妍 审判员 崔 麟
书记员 金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