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京73行初1654号

原告: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2号。

法定代表人:周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义夏,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小春,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原告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315891号关于第36233414号“铁科院CAR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宁 勃
审  判  员   司品华
审  判  员   杨 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焦 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