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新民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7民初3369号
原告:***,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保乐、孙卓,广东顶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新民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科韵路102号9A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837620004。
法定代表人:包利锋。
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85789E。
法定代表人:文武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章博,男,199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明珠湾起步区工业四路西侧自编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5680N。
法定代表人:于保林。
被告:武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友谊大道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819133。
法定代表人:周忠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艳源,武钢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被告: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南海西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3105311593H。
法定代表人:林军科。
被告: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0400000712N。
法定代表人:叶阳升。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研,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州新民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民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大桥公司”)、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隧道公司”)、武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钢公司”)、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山桥公司”)、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研究院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由审判员肖少珍依法适用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卓律师,被告中铁大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章博,武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艳源律师到庭,中铁研究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研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民公司、中铁隧道公司、中铁山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当庭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隧道公司、武钢公司、中铁山桥公司、中铁研究院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原告***与被告新民公司、中铁大桥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部分继续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武钢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肖少珍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奕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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