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奕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中铁科节能环保新技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洛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藏0329民初55号 原告:***奕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WJQNJ49,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新城路1号13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中铁科节能环保新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87635538A,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2号二区139幢201、202、203、204、205、2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研,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普布扎西,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0400000712N,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研,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普布扎西,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WRM769P,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大生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奕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铁科节能环保新技术有限公司、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30日立案。原告***奕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奕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赵 晓 艳 审判员 张  娟 审判员 陈 莎 莎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成林曲西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