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赫宸智慧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古县恒之信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赫宸智慧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025执1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古县恒之信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古县岳阳镇城关村。
法定代表人:李新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康宝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赵健飞,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古县恒之信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北京****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贵宝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葛才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