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赫宸智慧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赫宸智慧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古县锦华焦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1025民初74号
原告:北京****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康宝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赵健飞,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古县锦华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古县岳阳镇槐树村。
法定代表人:朱瑞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枝荣,山西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古县锦华焦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原告北京****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2021)晋1025民初72号案件的原告古县锦华焦化有限公司均基于同一事实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晋1025民初72号案件审理。
审判长 李锦文
审判员 冯碧青
审判员 张 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