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赫宸智慧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莱德尔工业纺织品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143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莱德尔工业纺织品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CHADALLENMCDANIEL,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玲洁,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婵,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康宝路**。
法定代表人:赵健飞,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莱德尔工业纺织品制造(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8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关于北京****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损失赔偿问题需要进一步查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8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莱德尔工业纺织品制造(上海)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3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邓青菁
审 判 员 高 贵
审 判 员 张清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付 哲
书 记 员 梁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