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赫宸智慧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99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康宝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赵健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东,男,北京****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园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王彦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谦,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43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9172元,减半收取34586元,由北京****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彧
审判员 李 倩
审判员 周熙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逸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