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农牧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122执968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4540011714。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雷某、刘某,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夏**农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MA75W45E6U。
法定代表人:应某。
本院在执行(2019)宁0122民初2301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宁夏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农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由被执行人宁夏**农牧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费61万元、违约金66603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期间的违约金(以实际下欠设计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的标准);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1161元。申请执行人宁夏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9278元,执行标的共计69704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宁夏**农牧业有限公司已经歇业。经向银行、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民政、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宁夏**农牧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宁夏**农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宁夏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并听取其意见,现申请执行人宁夏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宁夏**农牧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处于执行不能状态。现本案处于执行不能状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 波
审判员 刘江江
审判员 魏恺轩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张子虎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