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81民初4623号
申请人: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唐毅,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丽,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天兵,上海中夏(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夏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李继平,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铁志悦,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夏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0万元或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夏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0万元或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宁涛
人民陪审员 杨月兵
人民陪审员 李 霞
二○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