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延川文安驿华青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2民初1348号
原告:宁夏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系该公司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曰倩,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海拉苏,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延川文安驿华青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蔚考,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延川文安驿华青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延川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张克宁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乔志刚、贺维新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克宁
人民陪审员  乔志刚
人民陪审员  贺维新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