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延川文安驿华青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622执254号 申请人:宁夏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8号D座。 委托代理人:***、海拉苏(实习),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延川文安驿华青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延川县文安驿镇上驿村委会办公司4层。 申请执行人宁夏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川文安驿华青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2)陕0622民初1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夏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延川文安驿华青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勘察费、设计费430000元,本院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延川文安驿华青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股权登记等情况进行了“四查”,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2.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延川文安驿华青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延川文安驿华青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3.本院在延川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延川文安驿华青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将被执行人延川文安驿华青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微信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延川文安驿华青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宁夏煤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