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吉2406民初961号
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新型建材设计研究院、和龙市扶贫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 亮
书记员 裴一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