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吉2406执141号
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延东防水材料厂与被执行人延边桓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新型建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龙市扶贫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2019)吉2406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延东防水材料厂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9)吉2406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项判项“被执行人和龙市扶贫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新型建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之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属于欠付工程款范围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延东防水材料厂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永生
执行员 孙景一
执行员 金虎吉
书记员 闫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