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鲁01民终6986号
上诉人中国新型建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材设计院)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章丘鼓风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4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建材设计院上诉请求:1、撤销(2021)鲁0114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改判中国建材设计院无须向章丘鼓风机支付货款63300元及违约金;2、本案全部受理费均由章丘鼓风机承担。事实与理由:章丘鼓风机不符合《球磨机购销合同》3.5条约定的质保金付款条件,中国建材设计院无需支付质保金。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一、《投标文件》和《球磨机购销合同》均对章丘鼓风机在质保期内的义务进行明确的约定。2017年12月7日,章丘鼓风机投标中国建材设计院ZMB2270石膏磨机项目,并在《投标文件》之《产品技术和售后服务的内容及措施》(一审证据第8页)第2条、第3条承诺,“保修期内,设备发生故障,章丘鼓风机在中国建材设计院通知后48小时内抵达现场维修”,“设备制造质量问题发生的故障,章丘鼓风机负责在十日内免费维修并承担费用”。2018年1月30日签订《球磨机购销合同》7.6、10.4条、10.5条进一步约定(一审证据第13-14页),章丘鼓风机根据需方要求在接到通知后72小时内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章丘鼓风机接到中国建材设计院通知后7天内派人到现场处理;如章丘鼓风机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没有答复和处理质量问题,视为承认质量问题,中国建材设计院有权自行处理,章丘鼓风机承担由此发生的维修费用。按照《投标文件》和《球磨机购销合同》约定,章丘鼓风机有权获得质保金的条件在于,设备性能及技术规格符合约定、章丘鼓风机积极响应中国建材设计院一方合理需求,及时提供技术支持,解决设备调试、运行中的问题等。二、质保期内,章丘鼓风机并未按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怠于答复和处理设备运行中出现诸多问题,仅有的两次现场服务也未能有效解决设备故障,事实清楚。1.球磨机大小齿轮啮合问题导致震动异常、噪音超标、球磨机基础部分开裂问题。(1)2019年4月4日,业主方反馈在球磨机更换钢球检查时发现螺栓缺失一枚,且多处紧固不到位等问题,要求中国建材设计院联系厂家及供应商给出问题原因以及后续预防措施,中国建材设计院在咨询章丘鼓风机后回复业主方。(一审证据第26-29页)但后续设备运行情况已经证明,章丘鼓风机提供的处理意见并未根本解决球磨机螺栓松动的问题。(2)2019年6月6日,业主方再次反馈球磨机噪音加剧且震动感加剧,主动齿轮转动时有异响,设备底角多处开裂,随后追加邮件进一步表示球磨机出现诸多问题,包括出料口筛网堵料,出料口间隙过大,螺栓脱落,球磨机基础裂痕等问题,希望三天内看到厂家出现需要安排售后人员上门检查原因。中国建材设计院收到上述反馈问题后,2019年6月6日第一时间联系章丘鼓风机,要求协同处理,分析原因,并尽速安排现场服务,以协助业主解决问题。但章丘鼓风机仅通过邮件告知“确认现场噪音位置”“现场维护很重要,要定期维护”,实际上并未得到章丘鼓风机的有效技术支持。(一审证据第39页、第43页)2019年6月10日,业主方再次邮件反馈球磨机异常以及存在的问题,并表示缺少专业人员指导,无法准确判断出具体问题,要求中国建材设计院速联系厂家到场确认(一审证据第40-41页)。随后,中国建材设计院再次发函要求章丘鼓风机在2019年6月14日之前到达现场协助分析解决相关问题,但章丘鼓风机直至2019年6月18日才安排技术人员方友平到达现场。方友平到达现场后向中国建材设计院表示“没什么大问题”(一审证据第85页);并在2019年6月20日提供“安装调试、使用情况和存在问题”的意见中表示,“ZMB2270球磨机小齿轮承轴座震动过大,震动原因包括齿面啮合不均匀,齿顶隙、侧隙过大”(一审证据第86页)。随后,业主方亦根据章丘鼓风机6月18日现场检查及建议的维修方案开展工作,包括正常生产,做好日常巡检,更换润滑油品,待小齿轮间隙磨合正常后按照章丘鼓风机正常调试流程进行调整各重要尺寸及参数。(一审证据52页)2019年6月24日,中国建材设计院请求章丘鼓风机根据其检查报告,对现场情况进行具体介绍及说明,以便中国建材设计院综合各方意见后向业务方进行反馈,但章丘鼓风机未答复和处理。后续事实证明,章丘鼓风机本次到场处理并未有效解决球磨机运行问题,球磨机震动分析意见也不对。(3)2019年7月2日,业主方反馈“上次厂家对球磨机进行了调整,震动问题得到了改善;厂家完成调整后告知,在球磨机运转一段时间后,齿顶间隙会加大,震动会再次加大,需要再次由厂家安排4名专业技术人员前往调整3天以上;今日数据跟踪,发现球磨机震动明显增加,请联系厂家执行下一阶段的调整”;同时要求7月18日之前利用两次维修时间彻底杜绝包括球磨机在内的三个问题,否则扣款。随后,经与业主方沟通,中国建材设计院在2019年7月15日根据业主方维护大修时间安排,通知章丘鼓风机在2019年8月19日提供现场服务,并要求章丘鼓风机安排人员告知进度,但章丘鼓风机并未给予任何回复意见。(一审证据第67-68页、第91-93页)。(4)业主方在2019年7月31日再次要求中国建材设计院、章丘鼓风机到达项目现场就及时遏制球磨机的恶化于2019年8月2日进行商讨。中国建材设计院收到后,通知章丘鼓风机务必到场。而章丘鼓风机并未到场,事后也并未获得章丘鼓风机的有效支持。(一审证据第33页、第88页、第98页)(5)2019年8月5日,业主方根据8月2日会议情况对球磨机目前问题的落实解决进行了相应的工作安排后,中国建材设计院通知章丘鼓风机在8月7日前明确处理措施,并在8月中旬落实详细的处理措施,以便于中国建材设计院及时开展后续工作。同时,在8月5日、8月6日补充业主方关于“磨机齿轮啮合问题”及需要章丘鼓风机提供协助和支持,但章丘鼓风机邮箱处于自动回复状态,微信告知后亦无人答复和处理。(一审证据第33页、第105-107页、第112-116页)(6)2019年9月6日,业主方通知中国建材设计院球磨机轴承座底座发生开裂,要求中国建材设计院联系工厂确认维修方案,施工周期等细节。中国建材设计院在无法协调章丘鼓风机技术支持的情形下,在2019年9月7日协调外部专业人员到达现场确认设备状况,并在9月8日通知章丘鼓风机协调彻底解决球磨机震动问题,并及时提供人员技术支持。但并未获得章丘鼓风机的任何有效处理意见及技术支持。(一审证据第134页、第123-124页、第132-134页)(7)2019年9月17日,中国建材设计院基于章丘鼓风机在近几个月故障处理过程中沟通反馈及响应的实际情况,通过传真、邮件及微信方式向章丘鼓风机出具《关于圣戈班长兴2270球磨机震动故障处理的函》,要求章丘鼓风机在9月20日前提供具体有效的处理措施,配合解决故障。但章丘鼓风机仍然未就设备存在问题提供任何有效解决方案或采取任何有效措施,仅在2019年9月17日通过微信表示“原来邮箱不用发了,发了也没有人看了”。(一审证据第144页-148页)2、球磨机出料筛粘料问题。2019年7月3日,中国建材设计院告知章丘鼓风机球磨机出料口筛网堵料严重,产能下降,要求章丘鼓风机按业主方要求整改。同时,2019年7月15日,中国建材设计院再次就产能提升情况下球磨机出料口筛网堵料问题与章丘鼓风机进行沟通,要求章丘鼓风机于7月19日明确调整方案,并在7月30日完成相应调整准备。(一审证据第88页-93页)但章丘鼓风机仅在微信中表示“安装时未调好”,对于球磨机出料口筛网堵料问题并未进行任何整改,直至中国建材设计院2020年10月国庆期间另行安排第三方更换球磨机出料口筛网以解决堵料问题。中国建材设计院认为,上述事实及证据充分证明了自2019年4月业主反馈球磨机设备问题以来,章丘鼓风机并未按照约定在质保期内履行相应义务,且仅提供的两次现场服务,也并未及时、有效、根本的解决球磨机设备存在问题的事实。三、一审法院采信章丘鼓风机《关于MB2270磨机震动原因的回复函》的单方主张,认定球磨机及其配套产品出现问题是由于“业主方基础沉降”“安装”原因导致,不具有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1.章丘鼓风机在2019年9月18日针对中国建材设计院《关于圣戈班长兴2270球磨机震动故障处理的函》出具《关于MB2270磨机震动原因的回复函》(一审证据第150页),表示“基础座裂纹与设备震动有关系,与设备质量无关,设备震动与基础沉降有关”,要求中国建材设计院从自身安装找原因。但事实上,《关于MB2270磨机震动原因的回复函》的内容均与实际情况不符,所谓的设备安装、基础沉降原因,均是其推诿责任的理由。首先,中国建材设计院采购球磨机设备款包括了现场指导安装调试及售后技术服务费,设备到达现场后的安装、调试过程均在章丘鼓风机的指导下完成,且章丘鼓风机处技术服务人员袁波亦在2018月11月1日《设备检查验收记录》中签字确认。若章丘鼓风机认为设备安装存在问题,其自身更应当承担因指导安装不利导致的后续一系列问题。其次,“基础沉降”只是章丘鼓风机猜测,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基础沉降”是设备震动形成的原因。相反,业主方年产46万吨新型建材项目已经于2019年5月10日竣工验收并备案,根据2018年4月28日“地基验槽记录”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3月15日期间7次“沉降观测记录”可以证明业主方的基础基槽满足验收要求;并且,为确认球磨机问题原因是否由于“土建”原因导致,中国建材设计院分别组织三家检测机构在2019年8月7日、2019年9月11日、2019年9月16日对“球磨机设备基础标高”进行测量记录,而经测量证实球磨机设备仅位置9、位置11两点存在下沉异常,而非整体下沉,足以证明不存在“基础沉降”,球磨机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也并非“基础沉降”导致。另一方面,章丘鼓风机作为供货方,承担供货及安装指导、技术支持等义务,作为专业的供应商应当充分考虑“基础沉降问题”对球磨机运行的影响,但其在供货时既未提示说明,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尽到合理义务,其本身也存在过错。因此,章丘鼓风机主张“基础沉降”导致设备震动并要求中国建材设计院自行承担所有责任,并无任何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一审证据第58页、二审补充证据)2.一审法院仅以质量问题未经章丘鼓风机确认为由,径行采信《关于MB2270磨机震动原因的回复函》中章丘鼓风机主张,而未考虑球磨机在运行过程中确实存在诸多问题的客观事实,并将所有不利后果归责于中国建材设计院,有违《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规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章丘鼓风机主张质保金应由其证明,供应设备在质保期内无任何问题或章丘鼓风机解决了设备出现的问题,满足设备运行要求。本案中,中国建材设计院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设备质保期内存在故障,并履行了相应的通知义务,希望章丘鼓风机可以及时提供质量保证服务,以有效、根本解决设备问题。事实上,章丘鼓风机并未提供任何球磨机质量不存在瑕疵或相关问题已经解决的相关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利后果。质保金的应有之义在于,供货方在质保期内供应设备质量符合约定标准,且按照约定提供保证服务以满足设备运行要求。即使各方能够分析出球磨机故障原因,也应当对双方签订《球磨机购销合同》3.5条质保金付款条件中“无质量问题”约定进行广义的解释。对于章丘鼓风机而言,主张质保金的条件既包括供应球磨机质量不存在瑕疵,也包括及时响应、有效解决球磨机运行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否则无权主张质保金。四、一审法院判决中国建材设计院足额支付质保金,罔顾事实、有违公平原则。2019年因球磨机在运行中产生的问题,以及章丘鼓风机未能有效配合及提供技术支持的客观事实,中国建材设计院数次往返业主方工厂现场协调处理问题,并在2019年10月国庆期间联系其他第三方供应商(包括安装指导人员、外协技术专家等)解决球磨机故障产生的问题,更换开裂轴承基座、重新调整自小齿轮组至点击驱动部分设备基础,为此支出费用高达110130元(包括相应人员报销费、人工费、磨机滚筛技改、磨机维修、更换磨机承轴及基座等费用),该费用远高于章丘鼓风机主张的质保金。从公平原则角度,章丘鼓风机以质保金为限承担解决球磨机故障问题的费用并无不当。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中国建材设计院作为买受人依约保留10%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章丘鼓风机有义务提供相应的质量保证服务,包括不限于及时响应需求、解决设备运行中的问题,若在质量保证期未及时解决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章丘鼓风机无权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从本案的证据来看,中国建材设计院提供与业主方及章丘鼓风机相关技术人员的沟通,已经充分证明章丘鼓风机供应球磨机在质保期内存在球磨机噪音异常、大小齿轮齿合偏离原始数据、球磨机出料筛粘料等诸多问题,且问题出现后一直未能得到章丘鼓风机方面的相关技术支持和指导等质量保证服务以有效解决设备在运行中出现问题,最终球磨机及其配套产品的故障程度不断加重,导致小齿轮组轴承基座开裂的后果。而一审法院认定,章丘鼓风机已经对球磨机问题及时进行了改善,中国建材设计院并未排除业主自身所建基础存在问题,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改判。
章丘鼓风机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章丘鼓风机在收到中国建材设计院通知后,及时对所供设备进行了售后服务,在庭审中已提供了售后服务卡。从一审双方提交的证据看,章丘鼓风机的设备并不存在质量问题,而中国建材设计院所答辩其在2019年对项目进行了整改施工,要求我方承担整改费用没有依据。从中国建材设计院在一审中所陈述,当时在2019年9月进行项目整改时曾找章丘鼓风机进行报价,因报价过高找的第三方进行得整改施工,也说明中国建材设计院并非认为章丘鼓风机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如果是因章丘鼓风机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需要整改,则中国建材设计院肯定会要求章丘鼓风机进行免费施工整改,而非要求章丘鼓风机进行报价。因此,中国建材设计院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证实章丘鼓风机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
章丘鼓风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中国建材设计院向章丘鼓风机支付货款63300元及延迟付款违约金(以633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1日为699.46元;以633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存款利率双倍计算;截至2020年12月1日共计:63999.46元);2、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中国建材设计院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月30日,章丘鼓风机与中国建材设计院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中国建材设计院向章丘鼓风机购买球磨机及其配套产品,合同总价为633000元,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支付合同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在收到全额增值税发票后中国建材设计院支付合同总价的50%发货款,合同设备投入正常运行一个月后或货到现场6个月,中国建材设计院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验收款,剩余合同总价的10%作为质保金,在设备顺利完成带负荷并取得业主签发的性能测试证书后18个月或货到现场24个月,无质量问题的条件下,中国建材设计院在15个工作日内向章丘鼓风机支付10%的质保金,结清本合同,如果未按期付款,应按照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存款利率双倍计算。
合同签订后,章丘鼓风机按约于2018年6月30日向中国建材设计院提供了本案所涉设备,中国建材设计院也按约支付了合同总价款的90%。
本案争议焦点为章丘鼓风机提供的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中国建材设计院称章丘鼓风机提供的球磨机存在质量问题,且未提供质量保证服务。为证实其主张,提供了设备验收记录表、与使用业主的往来邮件、与章丘鼓风机的邮件、微信聊天记录。通过上述证据可以看出,章丘鼓风机提供的球磨机在设备验收后发生了噪音异常、轴承基础开裂、齿轮啮合偏离原始安装数据等问题,但该组证据中章丘鼓风机一直未对质量存在问题予以确认,相反章丘鼓风机在发生上述问题时及时进行了改善,并提出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业主方地基开裂等原因造成。中国建材设计院在与章丘鼓风机邮件往来中也可以看出,其自身也没有排除业主自身所建基础存在问题是造成球磨机故障的因素,也就是说中国建材设计院并无证据证实章丘鼓风机提供的球磨机存在质量问题。故一审法院对中国建材设计院该抗辩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章丘鼓风机与中国建材设计院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一审法院对章丘鼓风机要求中国建材设计院支付货款633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延迟付款违约金,中国建材设计院未在双方约定期限内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双方的约定亦不超出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中国新型建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3300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33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的两倍进行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中国建材设计院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章丘鼓风机供应的球磨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中国建材设计院提交的设备验收记录表、竣工验收备案表、圣戈班公司与中国建材设计院间的往来邮件、中国建材设计院与章丘鼓风机间的邮件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能够证实章丘鼓风机提供的球磨机在设备验收并运行一段时间后,发生球磨机轴承基础开裂、噪音异常、出料口筛网堵料及齿轮啮合偏离原始安装数据等问题,章丘鼓风机前期及时进行了改善并提出上述问题系因业主方地基开裂等因素造成,对于上述问题发生的原因中国建材设计院与章丘鼓风机一直存在争议。中国建材设计院主张其于2019年国庆期间联系其他第三方供应商通过更换开裂轴承基座、重新调整小齿轮组至点击驱动部分设备基础以解决球磨机故障产生的问题,但中国建材设计院提供的现有证据均不足以证明章丘鼓风机提供的球磨机设备本身存在质量问题,以及轴承基座开裂、小齿轮组基座更换等系球磨机质量问题造成,一审法院综合上述情况认定中国建材设计院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章丘鼓风机提供的球磨机存在质量问题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中国建材设计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中国建材设计院提交下列证据:1、竣工验收备案表;2、圣戈班石膏建材(长兴)有限公司2019年度圣戈班石膏建材(长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戈班公司)年产46万吨新型建材项目地基验槽记录、沉降观测记录。上述证据拟证明业主方项目竣工验收且使用过程中地基无沉降问题,地基沉降有两个数据值存在异常是由于章丘鼓风机供应设备噪音、振动过大导致的偏差而非前期地基施工存在问题。章丘鼓风机经质证,认为证据不属于新证据,真实性无法确定,不能证实其证明目的,从内容看其观测的时间是2018年-2019年3月份,而出现沉降问题是2019年6月份后。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并不足以证实章丘鼓风机供应的球磨机存在质量问题,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上诉人中国新型建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刘永刚
法官助理 秦长葳
书 记 员 张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