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鲁0114民初1217号
原告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章丘鼓风机)与被告中国新型建材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材设计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丘鼓风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国建材设计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章丘鼓风机与中国建材设计院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对章丘鼓风机要求中国建材设计院支付货款633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延迟付款违约金,中国建材设计院未在双方约定期限内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双方的约定亦不超出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30日,章丘鼓风机与中国建材设计院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中国建材设计院向章丘鼓风机购买球磨机及其配套产品,合同总价为633000元,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支付合同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在收到全额增值税发票后中国建材设计院支付合同总价的50%发货款,合同设备投入正常运行一个月后或货到现场6个月,中国建材设计院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验收款,剩余合同总价的10%作为质保金,在设备顺利完成带负荷并取得业主签发的性能测试证书后18个月或货到现场24个月,无质量问题的条件下,中国建材设计院在15个工作日内向章丘鼓风机支付10%的质保金,结清本合同,如果未按期付款,应按照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存款利率双倍计算。合同签订后,章丘鼓风机按约于2018年6月30日向中国建材设计院提供了本案所涉设备,中国建材设计院也按约支付了合同总价款的90%。本案争议焦点为章丘鼓风机提供的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中国建材设计院称章丘鼓风机提供的球磨机存在质量问题,且未提供质量保证服务。为证实其主张,提供了设备验收记录表、与使用业主的往来邮件、与章丘鼓风机的邮件、微信聊天记录。通过上述证据可以看出,章丘鼓风机提供的球磨机在设备验收后发生了噪音异常、轴承基础开裂、齿轮啮合偏离原始安装数据等问题,但该组证据中章丘鼓风机一直未对质量存在问题予以确认,相反章丘鼓风机在发生上述问题时及时进行了改善,并提出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业主方地基开裂等原因造成。中国建材设计院在与章丘鼓风机邮件往来中也可以看出,其自身也没有排除业主自身所建基础存在问题是造成球磨机故障的因素,也就是说中国建材设计院并无证据证实章丘鼓风机提供的球磨机存在质量问题。故本院对中国建材设计院该抗辩不予支持。
中国新型建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3300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33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的两倍进行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中国新型建材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栗伟昭
法官助理彭雪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