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2财保163号
申请人:中国新型建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华中路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3098535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锦华环保装备(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燕山路华建一街区西区大门北侧7幢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PDH774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中国新型建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锦华环保装备(山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3万元(账户:锦华环保装备(山东)有限公司,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对申请人中国新型建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所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23年8月3日,杭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新型建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锦华环保装备(山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3万元(账户:锦华环保装备(山东)有限公司,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新型建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