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311民初355号
原告深圳东方锅炉控制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市轻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东方锅炉控制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东方锅炉控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郑 毅
法官助理 林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