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菲达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中信伟业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与山东菲达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原山东信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1民初3861号
原告:青岛中信伟业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BY5NG9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菲达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原山东信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县振兴街道龙山南街13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3310437574D。
法定代表人:冯玉,总经理。
原告青岛中信伟业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菲达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原山东信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中信伟业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至1000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中信伟业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应退还原告21206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