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1523财保206号
申请人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与山东菲达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信发华源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60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为该保全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菲达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信发华源铝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0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洪伟
书记员 王双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