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菲达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茌平信发华宇氧化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523执保583号
申请保全人茌平信发华宇氧化铝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菲达武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菲达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2020)鲁1523财保3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山东菲达武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菲达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81万元。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菲达武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菲达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81万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崔洪伟
书记员  曹茂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