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523财保303号
申请人茌平信发华宇氧化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菲达武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菲达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茌平信发华宇氧化铝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菲达武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菲达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81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茌平信发华宇氧化铝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菲达武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菲达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81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茌平信发华宇氧化铝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洪伟
法官助理王其泉
书记员王双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