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212民初403号之二
原告厦门银豪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爱迪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2021年1月14日,原告厦门银豪饲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爱迪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被告厦门爱迪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原告厦门银豪饲料有限公司提起的反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银豪饲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爱迪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被告厦门爱迪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原告厦门银豪饲料有限公司提起的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厦门银豪饲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爱迪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厦门爱迪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厦门银豪饲料有限公司提起的反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银豪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厦门爱迪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款均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 判 员 叶采惠
人民陪审员 苏美悦
人民陪审员 廖辉云
法官 助理 颜振华
代书 记员 叶婉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