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212民初403号之三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厦门银豪饲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厦门爱迪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2020)闽0212民初403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厦门爱迪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金额以人民币850486.2元为限。本院已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厦门银豪饲料有限公司以双方本诉、反诉均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厦门爱迪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银豪饲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厦门爱迪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金额以人民币850486.2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叶采惠
人民陪审员 苏美悦
人民陪审员 廖辉云
法官 助理 颜振华
代书 记员 叶婉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