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084民初2043号之二
原告扬州松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爱迪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扬州松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松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松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120元,合计2380元,由原告扬州松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谢孝卫人民陪审员陆家艮人民陪审员朱增海
法官助理见习彭媛媛书记员江尚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