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锦安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厦门爱迪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26民初2326号之一
原告:XX城县锦安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XX城县南门东20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厦门爱迪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之一。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王众,男,199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原告XX城县锦安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爱迪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XX城县锦安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城县锦安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城县锦安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4元,减半收取207元,由原告XX城县锦安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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