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4执210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凯盛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726305057E
法定代表人:程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博扬,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强,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泾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5640965D。
法定代表人:,薛栓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武孝,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西安凯盛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泾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凯盛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西安凯盛建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陕04执210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铭秦
审判员 杨振辉
审判员 贾有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董 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