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融和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青海融和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方加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青0104执714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融和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547182H(1-1)),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30号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方加富,男,汉族,1962年4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XXX,自由职业,住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41号1144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融和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加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案件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令,限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房产信息,其名下车牌号青A65636号***汽车已被本院冻结过户手续,车辆下落不明,无法扣押。被执行人方加富提供以其开办的青海方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青海省格尔木市泰山南路3-1号1层商业用房以每平方米15000元抵偿申请执行人债务,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同意以该价格抵偿债务,要求法院进行评估、拍卖。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方加富提供的商铺进行评估、拍卖后,两次拍卖均流拍。2018年8月22日申请执行人青海融和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不同意以拍卖流拍价接受该商铺,终结对该商铺的执行。以该商铺价格过高及没有房产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待申请执行人寻找被执行人方加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青0104执7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锋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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