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齐云建筑设计院

黄山市齐云建筑设计院、黄山市休宁县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022执325号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齐云建筑设计院(原休宁县建筑设计室),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海阳镇玉宁街58号,组织机构代码F1271954-8。
负责人:***,系该设计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山市休宁县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海阳镇齐云山东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0495797-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齐云建筑设计院与被告黄山市休宁县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皖1022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山市休宁县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山市休宁县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或提取被执行人黄山市休宁县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相关部门款项人民币359804元及利息(其中诉讼费3285元,执行费5219元,共计8504元不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