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24民初253号
原告:潍坊日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5652164230,住所地临朐县冶源镇***村西5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能投联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6988536100,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栋1**8楼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潍坊日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能投联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后,原告潍坊日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日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日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82元,减半收取2691元,保全费19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