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川东燃气工程设计研究院

中燃宏大能源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中燃港大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等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24破申1号
申请人:中燃宏大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锦湖路48号1幢1-3层。
法定代表人:陈佑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冲,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江苏中燃港大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1号华侨广场19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永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绪涛,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深圳市中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大道8288号大运软件小镇37栋。
法定代表人:刘明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宜渊,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中燃宝电气(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城东社区深南东路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3510-88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京海,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重庆市川东燃气工程设计研究院,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新牌坊碧海金都13楼。
法定代表人:束从国,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硕,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荣兴路120号。
法定表人:吕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诚,该公司法务。
申请人:湖南通弘恒信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368号鼎泰坤苑5栋1525房。
法定代表人:龚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团涛,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临澧县长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新安镇兰田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张志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澧中燃长丰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新安镇兰田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陈宙旺,该公司总经理。
2021年5月6日,中燃宏大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燃宏大公司)以临澧中燃长丰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澧中燃长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临澧中燃长丰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通知了临澧中燃长丰公司,临澧中燃长丰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宙旺向本院出具了同意破产函,称临澧中燃长丰公司已资不抵债,同意破产清算。2021年5月19日至6月24日,江苏中燃港大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燃科技有限公司、中燃宝电气(深圳)有限公司、重庆市川东燃气工程设计研究院、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通弘恒信能源有限公司先后均以临澧中燃长丰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申请对临澧中燃长丰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2021年7月12日,临澧中燃长丰公司的股东临澧县长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临澧长丰燃气公司)以临澧中燃长丰公司经营的燃气项目属于公益性特种行业,涉及所在地居民燃气供应的民生问题,该公司具有盈利能力为由,向本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
本院查明,2014年6月3日,临澧中燃长丰公司经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液化气、燃气具销售(依法须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经批准后方可经营),实缴注册资金10000000元,股东中燃清洁能源(湖南)投资有限公司实缴出资5100000元,占股51%,临澧长丰燃气公司实缴出资4900000元,占股49%。截止2021年4月30日,临澧中燃长丰公司资产负债表载明,该公司账面资产总计16944186.42元,负债总计9889771.68元。
临澧中燃长丰公司尚欠中燃宏大公司等上述破产清算申请人的债务,且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
本院认为,临澧长丰燃气公司系临澧中燃长丰公司出资占股49%的股东,在临澧中燃长丰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前,依法享有申请对该公司破产重整的权利。中燃宏大公司等申请人与临澧长丰燃气公司分别对临澧中燃长丰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本院经审查认为,临澧中燃长丰公司多项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清算的受理条件,但该公司经营范围属于涉及民生的特种行业,账面资产并非资不抵债,具有盈利可能和重整价值,符合破产重整的受理条件,应当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同时裁定不予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临澧县长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对临澧中燃长丰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二、不予受理中燃宏大能源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中燃港大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燃科技有限公司、中燃宝电气(深圳)有限公司、重庆市川东燃气工程设计研究院、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通弘恒信能源有限公司对临澧中燃长丰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海清
审 判 员 刘 鸿
审 判 员 易继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雅婷
书 记 员 李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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