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0111民初11285号
起诉人重庆市川东燃气工程设计研究院向本院递交诉状,以云南昆煤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220,000元人民币;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本院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中,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履行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十一条第3项虽约定:“…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为被起诉人方,住所位于本院辖区范围。但涉案的工程设计项目分别位于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县、云南省文山州广南县、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不在本院辖区。依照上述的法律规定,该案属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当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涉案双方对纠纷解决约定的管辖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属无效约定。因此,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重庆市川东燃气工程设计研究院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 荣
书记员 杨旭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