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云01民终541号
上诉人重庆市川东燃气工程设计研究院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1民初112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重庆市川东燃气工程设计研究院上诉称,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上诉人作为施工图纸的设计方,仅是依据双方的约定进行设计,出具符合合同和法律规定的设计图纸,并不是在项目所在地进行施工,非建设施工合同,属于一般合同纠纷。且《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了“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向甲方(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协议管辖并未违反级别和专属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因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辖区,故官渡区人民法院本应受理此案。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的涉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协议管辖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由合同甲方云南昆煤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1民初1128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华 虹
审 判 员 潘 玲
审 判 员 禇玉春
书记员代 亚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