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穗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广东利天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穗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21297号
原告:广东利天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汀根村大板工业区二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69526X2。
法定代表人:张然豪。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系广西信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广东穗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411号19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418556A。
法定代表人:杨继军。
原告广东利天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穗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利天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穗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255元,由原告广东利天家具实业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彭 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赖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