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穗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佛山创兴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穗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4061号 申请人:佛山创兴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穆院村委会穆中村民小组(穆中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92451928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淑桢,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穗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411号19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418556A。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穗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亚运大道895号(10号工业楼)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04P0N。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创兴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穗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广东穗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穗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广东穗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2718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创兴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穗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广东穗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2718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创兴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