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811民初1634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宏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被告:广东穗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411号19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418556A。
法定代表人:***。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599号第6层601-604区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7740472240。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穗合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0.04元(原告***已预交3070.04元),原告***可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3070.04元。保全费2133.3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汪 政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
三十八条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接受法院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减免诉讼费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故意拖延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增加其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