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城(上海)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原告栖城(上海)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国色天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15民初4139号
原告:栖城(上海)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前路688弄6号321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国色天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卫星村国色天乡西班牙馆。
法定代表人:杨朝。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栖城(上海)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国色天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栖城(上海)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51.5元,由原告栖城(上海)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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