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城(上海)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海盐山水文旅主题乐园开发有限公司与栖城(上海)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3民终129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盐山水文旅主题乐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兴业路东、*家路西银都大厦主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海盐山水文旅主题乐园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十八里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栖城(上海)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涣,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盐山水文旅主题乐园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栖城(上海)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盐山水文旅主题乐园开发有限公司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上诉人海盐山水文旅主题乐园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