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城(上海)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栖城(上海)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与海盐山水文旅主题乐园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5民初2029号
原告栖城(上海)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涣,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盐山水文旅主题乐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兴业路东、*家路西银都大厦主楼2101-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海盐山水文旅主题乐园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
委托代理人尤楠,女,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山水文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
原告栖城(上海)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栖城公司)与被告海盐山水文旅主题乐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盐山水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栖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海盐山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栖城公司诉称:2018年1月29日,栖城公司与海盐山水公司签订《浙江山水六旗国际度假区项目三、四期地块概念设计咨询服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服务合同),约定:栖城公司为海盐山水公司的度假区项目提供概念设计服务。合同签订后,栖城公司依约履行了设计义务,并于2018年1月30日提交了概念方案过程成果文件,海盐山水公司亦书面签字确认。按照协议约定,海盐山水公司应给付栖城公司60万元设计费。栖城公司多次催要设计费,但海盐山水公司至今未给付。故栖城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海盐山水公司给付设计费60万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2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海盐山水公司辩称:海盐山水公司认可栖城公司目前完成的设计成果达到了60万元设计费的水平。但合同约定,栖城公司应于2017年12月15日前交付成果,而其实际于2018年1月30日才交付,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迟延履行金。在扣除迟延履行金后,海盐山水公司只同意给付栖城公司59万元设计费。
另外,合同约定:第二笔设计费在概念方案过程成果文本提交并通过海盐山水公司书面确认后10个工作日支付。海盐山水公司于2018年3月6日验收确认栖城公司的设计成果,付款时间应为2018年3月26日,违约金也应从该日开始起算。
合同约定:海盐山水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栖城公司支付设计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向栖城公司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应付未付金的3%。海盐山水公司认为,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9日,栖城公司与海盐山水公司签订设计服务合同,约定:栖城公司为海盐山水公司的浙江山水六旗国际度假区项目三、四期地块提供概念设计服务。合同价款采取固定总价计价方式,价税合计100万元。第一次付30万元预付款,于合同签订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给付;第二次付30万元,于第一阶段工作:概念方案过程成果文本提交并通过海盐山水公司书面确认后10个工作日给付;第三次付40万元,于第二阶段工作:概念方案最终成果文本提交并通过海盐山水公司书面确认后10个工作日给付。其中,第一阶段工作,栖城公司需于2017年12月15日前完成。栖城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交工作成果的(含虽已提交工作成果,但是未按海盐山水公司要求时间修改完成的),每逾期一天栖城公司应按合同价税合计固定总价的万分之五向海盐山水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在栖城公司未违约的情形下,海盐山水公司应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栖城公司支付设计费,否则栖城公司有权得到应付而未付款额自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补偿,用于计算该利息的利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单利计算,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应付未付金额的3%。栖城公司应支付的违约、赔偿金等款项,海盐山水公司有权从任意一次应付未付款中直接扣除。双方还在合同中对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栖城公司履行了设计义务,2018年1月30日,海盐山水公司的工作人员宝某向栖城公司出具成果确认函,确认收到栖城公司提交的PPT电子成果(含正式效果图、总图指标、分析图等)概念方案过程文本成果。同日,栖城公司向海盐山水公司出具合同付款请款单,要求海盐山水公司给付前两期设计费60万元。同年3月6日,海盐山水公司工作人员在请款单上签署了“同意支付”的意见。截止到目前为止,海盐山水公司尚未给付设计费。
案件审理过程中,栖城公司提供了其工作人员与海盐山水公司工作人员宝某之间进行联系的微信记录,证明栖城公司在2018年1月9日,通过微信方式将概念方案过程成果文本发送给了宝某。海盐山水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并表示工作成果的交付和验收应该以合同约定的书面方式进行。
案件审理过程中,栖城公司表示,合同约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单利计算逾期给付设计费的违约金”标准无法弥补其资金占用损失,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海盐山水公司则表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对违约条款进行了充分考虑,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标准确定违约金。
上述事实,有设计服务合同、确认函、请款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设计服务合同签订后,栖城公司依约履行了设计义务,海盐山水公司亦应按照约定给付栖城公司设计费。合同约定,设计费的给付方式为:“第一次付30万元预付款,于合同签订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给付;第二次付30万元,于第一阶段工作:概念方案过程成果文本提交并通过海盐山水公司书面确认后10个工作日支付”。现有证据表明,栖城公司已经完成了第一阶段的设计工作。栖城公司要求海盐山水公司给付设计费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第一阶段概念方案过程成果文本的交付及书面确认时间问题。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海盐山水公司在2018年1月30日签署确认函,确认栖城公司向其交付了上述设计成果文本。虽然栖城公司提供的证据可证明在此之前其也通过微信向海盐山水公司提交了部分文件,但不足以证明其交付的文件是符合合同约定的概念方案过程成果文本。因此应以2018年1月30日作为概念方案过程成果文本的交付时间。按此标准计算,栖城公司确实存在逾期交付设计成果的事实,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海盐山水公司有权在未付设计费中扣除上述违约金,海盐山水公司要求将设计费的金额减至59万元的意见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采信。
海盐山水公司出具书面确认函后,并未要求栖城公司再次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出具确认函的时间应作为给付第二笔设计费的起算时间。至于海盐山水公司在其后进行的内部审批程序,不应作为延期给付设计费的依据。海盐山水公司逾期给付设计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栖城公司要求提高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盐山水文旅主题乐园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栖城(上海)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设计费五十九万元;
二、被告海盐山水文旅主题乐园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栖城(上海)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自二0一八年二月十二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五十九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单利计算,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一万七千七百元);
三、驳回原告栖城(上海)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9元,由原告栖城(上海)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负担139元(已交纳);由被告海盐山水文旅主题乐园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8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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