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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墨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与五洲阳光南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闸执字第233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华墨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五洲阳光南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华墨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五洲阳光南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闸民三(民)初字第1325号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依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存在执行不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4)闸民三(民)初字第1325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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