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洪时代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射洪时代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聚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922执907号
申请执行人:射洪时代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中段116号,组织机构代码:72323758-9。
法定代表人:何**,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聚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虹桥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08993781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射洪时代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聚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